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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
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支出行为,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促进我省公开透明、低廉高效的公务接待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省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和接待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直党政机关(包括省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和举办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
第三条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定点饭店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 省直党政机关人员到省外出差应到当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在当地定点饭店住宿的,按低于现行差旅费标准的限额凭据报销。省直党政机关在无定点饭店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人员出差和公务接待仍按现行差旅费、会议费和国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定点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六条 受财政部委托和省政府授权,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省、市级财政部门内部由行政政法处(科)承担定点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定点饭店分别在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确定。
  第八条 已发放公务卡的单位,省直党政机关及出差人员应使用公务卡与定点饭店进行支付结算;结算后,应向定点饭店索取从“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的电子结算单,作为省直党政机关及出差人员报销凭证之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省直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财政部门也不在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修订我省定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全省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总体负责全省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设区市财政部门的工作;
  2、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制定、下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公开招标文件(全省适用标准文本)、定点饭店协议书(主要条款);
  3、指导各设区市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直接负责南昌市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4、汇总我省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5、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南昌市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负责督促各设区市财政局与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6、受财政部委托和省政府授权,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南昌市区定点饭店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宣传资料;
  7、对南昌市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8、向定点饭店统一制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牌匾,将有关文件、资料编印成册,发全省省、市、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和定点饭店;
9、完成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的职责是:
(一)省直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差、会议、接待内部审批制度,自行制定格式化审批单,严格执行定点管理规定。公布有关电话,方便定点饭店查询有关人员身份;
(二)省直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承办上级会议、举办部分省(市、区)会议的,必须向定点饭店出示会议批准件或会议通知;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务接待活动联系住宿时,必须向定点饭店出具由本单位开具的加盖职能部门印章的格式化审批单,出示联系人的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省直党政机关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报销违反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
(四)省直党政机关应向定点管理监管部门反映定点饭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修订我省定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监督南昌市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负责督促各设区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辖区内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三)负责定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定点管理的省直党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出差、办会和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受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并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属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属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属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报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属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属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审定属地定点饭店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宣传资料;
  (五)对属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完成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省、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十六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南昌市区由省财政厅确定,设区市所在地及部分县(市、区)由设区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每一轮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全省统一以公开招标为唯一采购方式进行。如果需要,在每一轮次执行期间可以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的方式,由省财政厅视情况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中确定。
  第十八条 定点饭店的采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社会宾馆、饭店和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宾馆、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九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二十条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省、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受财政部委托和省政府授权,省、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对定点饭店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较大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与其签署协议书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定。
  第三十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三十一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由受财政部委托的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由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定点饭店退出或被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媒介使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名称,省财政厅或委托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其“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牌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成为定点饭店后,主管单位在该定点饭店进行接待和举办会议仍可按低于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省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成为定点饭店的,主管单位不得用于接待和承办中央和外省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和会议,但仍可按低于现行差旅费、会议费标准,用于本省系统内的会议、出差和接待。
      第三十六条 为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方便省直党政机关有关公务活动,省直党政机关可以就近选择一家未成为定点饭店的省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或社会宾馆签署协议,进行公务接待和举办本系统会议,其客房、会议室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地定点饭店最低会议协议价格。协议执行期应与定点饭店协议执行期一致,并报省财政厅备查。省财政厅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
      第三十七条 省直党政机关驻省外办事机构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具备条件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其中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成为定点饭店的,不得用于接待和承办中央和外省党政机关的人员出差和会议,但仍可按低于现行差旅费标准,用于本省系统内的出差接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外省(市、区)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在我省定点饭店住宿,享受同等优惠。
市、县、乡党政机关在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举办会议及其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使用定点饭店,享受同等价格优惠。
      第三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及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管理,办会和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有关费用在规定开支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对市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和接待实行定点管理。按照上下一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的设区市,市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应与中央和省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