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知识宣传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四、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1)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4)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5)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五、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举报途径
(1)举报电话:12388
举报网站:12388网站或“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我要举报”,或扫描二维码(如图)
(2)举报电话:0791-83771987
举报信箱:jxlsxyj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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