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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学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促进作风好转和加强廉洁自律,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规定的教职员工系指学校在编人员。其他人员可视具体情形参照执行。
      第二条教职员工操办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均须执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即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第三条教职员工在操办事宜前,要如实填报《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及视同副处级以上干部将书面报告交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向省纪委驻农业厅纪检组和江西省供销社人事处、直属机关纪委进行报备;科级干部及普通党员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非党员教职员工向所在部门党组织进行报告,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备案。
      第五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项一般规模或者消费标准的操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本人职务、地位的影响力操办,不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  面影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三)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六条 教职员工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第三条管理权限规定在10天内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报告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普通党员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党员所在党组织进行核查,非党员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由所在部门党组织自行研究核查事宜。
      第八条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上交。
      第十条 对本部门、本学院教职员工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规范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赣旅商院纪发〔201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