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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学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纪发〔2014〕15 号)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赣纪字〔2017〕4号)《关于完善“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监督的通知(赣纪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教职员工系指学校在编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教职员工操办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均执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即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不办仪式、酒席则无需履行“两报告一承诺”手续,但应向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说明情况(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简化备案表),由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报备或掌握,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办理有关事宜。其中, 生日、乔迁新居视不办为常态,可不作说明。

第三条 教职员工在操办事宜前,要如实填报《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及视同副处级以上干部将书面报告交呈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由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向省纪委省监委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报备;科级干部及教职员工可由本人直接或通过所在党组织纪检委员到纪委综合办公室办理报告事宜

第五条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审签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学校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含)的报告单(含事前报备单、事后报告单)呈校党委书记审签后,交校纪委综合办,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事宜;

(二)学校中层正职以下干部(不含)和教职员工的报告单(含事前报备单、事后报告单)由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后(审核意见可签在表格空白处),送呈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审签,然后交纪委综合办备案;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后)报备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简化备案表,请登入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官网→党建视窗→纪检监察→文件资料栏中自行下载打印。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项一般规模或者消费标准的操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本人职务、地位的影响力操办,不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三)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教职员工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第条管理权限规定在10天内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关部门书面报告,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不举办酒席、仪式的,各学院(部门党组织每季度按时上交备案表。

 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由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组织核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人员所在党组织纪检人员协助;非党员教职员工操办婚丧事宜情况由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负责核查、监督,该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离退休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要求“两报告一承诺”,但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移风易俗有关要求。

十一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学校纪委和该教职员工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经调查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单处、并处组织处理。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餐饮浪费的,同样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十二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上交。

十三 对本学院、本部门教职员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监督不力的,依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扣分,必要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旅商院纪发〔2017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