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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被迫受贿”需用民意斩断牵绊

 

 

7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原镇党委副书记郑敏华在佛山受审。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敏华受贿人民币40万、港币90万元,为企业谋利。郑敏华表示悔罪。但又觉得自己有些委屈,称如果不收钱,怕引起吴湛辉(东莞市虎门镇原书记,已被双规)的猜忌和为难(7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贪官们的“被迫受贿说”,舆论多数时候抱以不屑一顾、嗤之以鼻的态度,左一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右一句“‘被迫受贿’涉嫌侮辱法官和公众的智商”。这些说法固然没错,贪官落马也不值得人们同情,但冷静下来想一想,郑敏华“怕得罪领导”的申辩,何尝不是在反映官场的“另一面真实”?

这些年,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一再强调要营造风清气正的官场环境,公务员法也以法律条文形式保障了“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的权利,但贪污大案窝案依旧层出不穷,甚至像广州市白云区那样,由于主要领导纷纷涉案落马,以致“区政府常务会议都不够人数”的情况也不鲜见。腐败正呈现由个体犯罪向群体化、窝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对此,尽管可以口念“世上没有拒绝不了的‘礼’”的“道德经”,但问题是,官员并非圣人,也有七情六欲,更何况,官场的封闭特征决定了内部人员之间行为处事的高度关联性。身处这样的环境,个人行为容易受到身旁人的影响,一旦大部分人贪腐受贿,而你选择“独善其身”,那就立马会被边缘化,受到挤兑打压甚至是栽赃陷害。

要想扭转目前这种不正常的“官场生态”,杜绝“被迫受贿”的情况,除了继续加大对于贪污腐败的查处与打击力度,断绝部分官员的侥幸心理,同时还应该注重对于官场新秩序的建构,增加民意在官员升迁中的分量。

诚然,现行的干部考核机制中也包含有“民意测评”、“群众意见”的部分,但事实上,这里的“群众”多是指机关内部的“职工群众”,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只有当社会民意能够对官员的前途产生实质影响,那些内心不愿腐败的官员才有可能、有动力挣脱领导、同僚的牵绊与挟制,不同流合污,甚至主动检举贪腐。否则,道德大棒舞得再虎虎生风,都挡不住前腐后继者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