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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刷新廉洁准则有何深意?  

      今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
《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强调,要
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
部的心上。这句话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刻印”在心上,那可是有点刻骨铭心的感
觉,这要求可够高的,真的能做到吗?
    说起这次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首先要谈谈他们的前身。它们最早均诞
生于1997年,分别是当年4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和当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97版《准则》共
三章14条,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的24
种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共三编十三章172条,其中第二编对
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
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
错误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97版《条例》颁布时,中纪委负责人在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介绍,此前,在我
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党纪处分方面没有具体
的规定可以遵循,处理案件往往凭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的畸轻畸
重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我们党需要有一个对于哪
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
行纪律,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因此,中央纪委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历时9年,15易其
稿,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
  2004年2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三
编十五章178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
整形成了96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2010年2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三章
18条,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因此也被大
家俗称为“52个不准”。
  不可否认的是,《条例》和《准则》在颁布后对完善党纪党规起到了一定的积
极作用。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条例》
和《准则》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情况。首先是《条例》中法纪不
分情况突出。据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工作同志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
条与现行的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而在从严治
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党纪应当严于国法,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
律处分,明显说明了我们的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个别地方甚至
出现党员干部违法后用纪律处分代替刑罚的情况,导致民怨沸腾,认为纪检机关对
党员干部包庇纵容。因此,这次修订后的《条例》将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
剔除,严格区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按照党章对纪律的要求将党的纪律整合成为政
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真正做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
    读一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个名字,就会发现它
限定的对象只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全体党员。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全名改
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直接将对象瞄准了所有的中共党员。据悉,新修
订的《准则》与原先的“52个不准”有很大的变化,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
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
”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王岐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
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因为实在是太长、太多了。那么,就让我们拭目
以待新修订的《准则》吧,据说篇幅不长,非常容易记住,也就相对更容易“刻印
”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心上了。
  说到“刻印”党纪党规,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大家都明白,制度制定出来容
易,可是如果不执行就形同虚设。因此,要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
》,一是要求修订后的内容要简洁、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