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廉政导向

关于印发《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  ...

 

赣教党字〔201388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8

 

附件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全省高校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呈现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是,随着高校经费大幅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进行、招生规模迅速扩张,学校参与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部分高校腐败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案情还非常严重,全省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法制教育。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增强廉洁从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运用专家点评、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播放专题片等方式开展岗位廉政教育;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问题,开展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提醒教育;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重点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选树先进典型,弘扬优良学风教风,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4.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按照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把廉洁文化建设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员干部思想建设、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和廉洁教育活动,营造遵纪守法、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制度创新,严格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

5.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坚持“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党委会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领导班子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无记名投票制、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事项暂缓表决制。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重大事项,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应做好内容详实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推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工程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健全高校党委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评估、调整和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完善教代会制度,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6.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干部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贯彻落实《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选任管理和监督,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10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分管人事财务、设备资产、基建、后勤等工作的,超过5年必须调整分工;学校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营私舞弊。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7.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专项防控。按照我省《高校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专项防控工作方案》,围绕高校工程建设、合作办学、学校招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切实把加强廉能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流程,与加强廉政教育、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机结合,解决好风险查找不全、不准、不细,制度建设不严密、针对性不强,预警不灵、反应缓慢、处置不当等问题,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8.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高校校(院)长要全面承担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学校内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的收支必须进入学校大账,不得自设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推进教育财务管理信息化步伐,有效运用好高校资金实时监控系统。

9.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等机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物资采购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制度。

10.完善基建工程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等学校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全省高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管制度和检查备案制度,建立项目前期准备、图纸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联系单签发、合同签订、材料设备选定、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的监管办法。对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严禁串标和同一承包商挂靠多家企业参加投标。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集体决策和报批制度。学校要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参加。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本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11.规范招生和收费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健全招生管理部门工作制度,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招生、收费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体育艺术类和研究生等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信息公布、评分依据、加分条件和人员录取名单等方面,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公平。

12.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产业管理制度。按照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支出范围和违规责任等。将各类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和随意开支。进一步理顺产业管理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高校产业管理规定。学校领导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加强对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3.加强高校合作办校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合作办校行为的通知》和《江西省独立学院合作办校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规范高校合作办校行为。探索独立学院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各方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条件。完善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机构决策、校长行政、教职工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法人财产权,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执行严格的会计制度,学费收入及其他办学资金只能进入独立学院账户,由独立学院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独立学院的资产,合理回报按规定在独立学院办学结余中提取。

14.制定学术腐败处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的,要及时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5.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将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每年进行1-2次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教育纪工委要深入高校开展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推行党务政务校务公开,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办学   

16.规范公开程序。深入推进高校“阳光治校”工程,建立健全党务、政务、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内容由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重要公开事项经由党委或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公开。对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7.明确公开内容。推进校、院(系)两级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制定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对于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以及事关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原则上应在全校(院)范围内公开。实行高校财务预决算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18.完善公开方式。通过校园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立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专栏等方式,及时发布党务、政务、校务信息。实行重大事项向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充分保障他们对党务、政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19.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教育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重视高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20.提高监督质量。加强对学校(学院)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监督作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将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高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21.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专员工作报告制度》和《省属高校案件线索报备制度》要求,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专员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揭露省属高校腐败问题。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有效加强对省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实施高校案件线索向省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双报备”制度。加强高校财务审计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等学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建立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对学校财务收支、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任中、领导干部离任等审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推行高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学校内控制度。

五、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22.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发挥好省属高校网络举报平台作用,实施网络举报实时处理。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线索清楚的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加强信访督办工作,使高校腐败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提出预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3.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师生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生考试、校办企业管理及教育收费等方面发生的案件。健全完善省委教育工委与省纪委、省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协助查办以及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支持学校查办案件,积极预防和坚决惩治学校职务犯罪。

24.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分析总结工作,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两报告等措施,深刻剖析案情,找准发案原因,提高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质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上完善相应措施。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和影响面广的案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

25.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省委教育工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各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高校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两次,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采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每个责任人。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27.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本单位多次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8.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相应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加强纪检监察队伍业务培训,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为要求,以集中培训为手段,进一步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文明执纪的能力。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处理好监管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监督、配合、协调的关系。各高校要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纪检监察干部相关待遇,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