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定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退费项目。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应该按一定比例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 退费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费。
(一) 新生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学校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二) 新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1、 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退还。
2、 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还。
3、 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二个月至五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的60%退还,住宿费不退。
4、 新生已注册并取得学籍,入学时间在五个月以上要求退学,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 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新兵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每学年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四)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五) 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三、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四、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五、 本规定自二00三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六、 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七、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