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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省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货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SPAN>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省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911


  
  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A02

通用设备

 

 

A0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3

 

 

 

服务器

 

协议供货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协议供货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协议供货

A02010108

 

 

 

网络计算机

 

 

A02010109

 

 

 

计算机工作站

 

 

A02010110

 

 

 

专用数字计算机

包括教育用计算机、科研用计算机、终端计算机、工控机等。

 

A020104

 

 

终端设备

 

 

A020105

 

 

存储设备

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

 

 

 

打印设备

喷墨、激光、针式打印机等

协议供货

A02010604

 

 

 

显示设备

指显示器。

协议供货

A0201060901

 

 

 

扫描仪

 

协议供货

A02010612

 

 

 

数据录入设备

数据采集器。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A02010801

 

 

 

基础软件

 

 

A02010803

 

 

 

应用软件

办公套件。

 

A0201080301

 

 

 

通用应用软件

其他基础软件 。

 

A0202

 

办公设备

 

 

A020201

 

 

复印机

 

协议供货

A020202

 

 

投影仪(含影幕)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协议供货

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协议供货

A020204

 

 

照相机及器材

 

协议供货

A020206

 

 

LED显示屏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A020207

 

 

触控一体机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A020208

 

 

刻录机

 

 

A020209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

速印机协议供货

A020210

 

 

销毁设备

碎纸机等。

 

A0203

 

车辆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A02030501

 

 

 

轿车

 

协议供货

A02030502

 

 

 

越野车

 

协议供货

A02030503

 

 

 

商务车

 

协议供货

A020306

 

 

客车

 

 

A02030601

 

 

 

小型客车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协议供货

A02030602

 

 

 

大中型客车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

协议供货

A0205

 

机械设备

 

 

A020504

 

 

锅炉

 

 

A020512

 

 

起重设备

 

 

A02051228

 

 

 

电梯

 

 

A02051229

 

 

 

自动扶梯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民用制冷空调设备归入“A020618”生活用电器。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包括机房用空调机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其他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15

 

 

电源设备

UPS等。

UPS协议供货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含空调机、电冰箱、热水器、饮水器、洗衣机等。

空调机协议供货

A06

家具用具

家具、厨卫用具。

家具协议供货

A09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A0901

 

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

复印纸、信纸、信封等。

定点采购(在昌单位)

A0904

 

文教用品

文具、笔、教具、其他文教用品。

定点采购(在昌单位)

 

  2.工程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B0215

公共设施施工

包括园林绿化、室外体育、娱乐设施施工。

 

B0606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包括计算机中心、办公室通风、制冷或空调设备的建筑服务,不包括工业用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

 

 

  3.服务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C050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定点采购(在昌单位)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定点采购

C0601

 

会议服务

 

定点饭店采购(党政机关)

C0701

 

住宿服务

 

定点饭店采购(党政机关人员出差)

C081401

 

 

印刷服务

单证、票据、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和其他印刷服务。

定点采购

C1504

 

保险服务

 

 

C150401

 

 

人寿保险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定点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加密狗、U盾)、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等。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2

 

 

 

计算机绘图设备

 

 

A02010603

 

 

 

计算机光电设备

 

 

A02010608

 

 

 

识别输入设备

包括:刷卡机(考勤机)、POS机、纸带输入机、磁卡读写器 、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包括身份证阅读机、一卡通读写器、门禁等。)、触摸屏、其他识别输入设备 。

 

A020107

 

 

机房辅助设备

包括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等。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A0201080302

 

 

 

行业应用软件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逆向工程软件和再工程软件、其他支撑软件。

 

A0202

 

办公设备

 

 

A020205

 

 

电子白板

 

 

A020214

 

 

制图机械

包括绘图机、制图机、晒图机等。

 

A0203

 

车辆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7

 

 

 

消防车

 

 

A02030708

 

 

 

警车

 

 

A02030715

 

 

 

通讯指挥车

 

 

A02030718

 

 

 

医疗车

包括救护车等。

 

A02030719

 

 

 

通信专用车

包括电视卫星转播车等。

 

A02030720

 

 

 

抢险车

包括防汛应急抢险检测车、防汛抢险桥测车等。

 

A02030723

 

 

 

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A02030724

 

 

 

渔政执法车

 

 

A02030725

 

 

 

船检执法车

 

 

A02030727

 

 

 

清洁卫生车辆

包括垃圾车、洒水车、清扫车。

 

A020309

 

 

摩托车

运动摩托车归入“A033615摩托车运动设备

 

A0204

 

图书档案设备

 

 

A020401

 

 

图书档案装具

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其他图书档案装具。

 

A020402

 

 

缩微设备

缩微摄影机、冲洗机、拷贝机、阅读器、阅读复印机、放大复印机、胶片装片机、缩微品检索设备、胶片剪接设备、胶片洁片设备、其他缩微设备。

 

A020403

 

 

图书档案消毒设备

 

 

A0205

 

机械设备

 

 

A020509

 

 

金属加工设备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01

 

 

电机

 

 

A020602

 

 

变压器

 

 

A020619

 

 

照明设备

 

 

A020621

 

 

绝缘电线及电缆

 

 

A020713

 

 

卫星定位导航GPS设备

 

 

A0208

 

通信设备

含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含音频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A0211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A0212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A03

专用设备

 

 

A0309

 

工程机械

 

 

A03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A0318

 

印刷机械

 

 

A0320

 

医疗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01

 

 

消防设备

包括消防灭火设备、逃生避难设备、消防侦检设备、抢险救援设备、消防人员防护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消防产品现场检测设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消防安全检测设备、其他消防设备。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包括交通指挥监控系统设备、成套信号灯及控制设备、交通执法取证设备、交通事故勘察和救援设备、车辆检测设备、驾驶员考试用设备、其他交通管理设备。

 

A032503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包括医学检验鉴定设备、物理化验检验鉴定设备、痕迹检验鉴定设备、物证图像采集处理设备、文件检验鉴定设备、指纹检验鉴定设备、爆炸物检验鉴定设备、电子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声纹检验鉴定设备、心理测试设备、毒品检查设备、其他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A032504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包括货物检查设备,车辆检查设备,食品检查设备,人员检查设备,公安专用监视设备,报警设备,其他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A032505

 

 

爆炸物处置设备

包括爆炸物探测设备、防爆设备、排爆设备、储运设备、其他爆炸物处理设备。

 

A032506

 

 

技术侦察取证设备

包括技术侦查设备、技术取证设备等。

 

A032507

 

 

警械设备

包括警棍、手铐、脚镣、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约束装备、警绳、勤务装具、警械专用柜、催泪喷射器、防暴射网器、其他警械设备。

 

A032508

 

 

非杀伤性武器

包括防暴枪、麻醉枪、信号枪、训练枪、枪支附件、其他非杀伤性武器。

 

A032509

 

 

防护防暴装备

包括防护装备、防暴装备等。

 

A032511

 

 

网络监察设备

包括网络侦控设备、网络临侦设备、其他网络监察设备。

 

A0331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A0332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含农林牧渔专用仪器、地震专用仪器、气象仪器、水文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教学专用仪器。

 

A0335

 

文艺设备

 

 

A0336

 

体育设备

 

 

A0501

 

图书

 

 

A0502

 

资料

 

 

A0703

 

被服装具

包括制服、床上用具、室内装具。

 

A11

药品

 

 

A1105

 

兽用药品

 

 

A1107

 

生物化学制品

疫苗。

 

A1108

 

医用材料

各种试剂。

 

A17

基础化学品及相关产品

 

 

A0170104

 

 

化学肥料

 

 

A0170106

 

 

化学农药

 

 


  2.工程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B01

建筑物施工

 

 

B02

构筑物施工

 

 

B06

建筑安装工程

 

 

B0601

电子工程安装

包括雷达、导航和测控系统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其他电子工程安装。

 

B0602

智能化安装工程

包括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保安监控和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卫星和共用电视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广播系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B0603

电力系统安装

包括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其他电力系统安装。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B99

其他建筑工程

 

 


  3.服务类

编码

品目

说明

备注

C02

信息技术服务

指为用户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支持用户业务活动的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C020101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基础软件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

 

 

 

 

 

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其他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C020102

 

 

支撑软件开发服务

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支撑软件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逆向工程软件和再工程软件、其他支撑软件开发服务。

 

C020103

 

 

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C02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特定行业应用软件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政务软件、财务软件、金融行业软件、通信行业软件、交通运输行业软件、能源行业软件、医疗行业软件、教育行业软件、其他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C020104

 

 

嵌入式软件开发服务

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嵌入式系统中软件部分的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数据库系统、嵌入式开发与仿真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其他嵌入式软件开发服务。

 

C020105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

指为计算机用户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软件编制、分析等服务,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C020201

 

 

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

指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机房电力、空调、消防、安防等基础环境的建设提供的服务,包括机房电力、消防、安防等系统的集成实施。

 

C020202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指将硬件设备(包括主机、存储、网络设备等)及其附带软件进行安装、调试的服务,包括:

 

――网络集成实施服务;

――主机集成实施服务;

――存储集成实施服务;

――其他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C020203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指将各个分离的软件、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平台之中的服务,包括:

 

――应用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数据(信息)集成实施服务;

――界面集成实施服务;

――其他软件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04

 

 

安全集成实施服务

指满足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的集成实施服务,包括:

 

――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

――其他安全集成实施服务。

C0204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服务,包括:

 

――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

――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

――软件工程监理;

――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

――信息技术服务工程监理。

C0206

 

运行维护服务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C0602

 

展览服务

 

 

C0806

 

广告服务

 

 

C1006

 

工程监理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服务类项目。
  
  四、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和定点和供货范围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
  
  五、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
  
  (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中小企业产品。
  
  (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六)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04]2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