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党纪政纪

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对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省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直接报送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工作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纪检监察工委经集体审议后,应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并将初步审理报告和审查报告报送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纪检监察工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初步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

敏感特殊案件或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送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并向纪检监察工委反馈。纪检监察工委根据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审核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与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纪委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工委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理、审核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消除意见分歧。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审查和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时,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审人。审理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驻在部门党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反馈的审理意见。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重新报省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九条 给予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案件疑难复杂、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提请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有必要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和科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省纪委、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省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进行内部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还应报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省直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审理能力建设,提升案件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