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党纪政纪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  ...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赣纪字[2017]4号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14]15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在执行中有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为正确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是否需要限制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事项的问题。《规定》已对婚丧喜庆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自觉精简婚丧喜庆事项,引领社会风气向善向上。
      二、关于是否需要限制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桌数的问题。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婚丧喜庆事宜的类型等情况不一,《规定》没有限定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的桌数,但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大操大办。衡量大操大办的标准,主要看是否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项一般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三、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规定》所称“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本人职务、地位的影响。
      四、关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含义。《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五、关于“借机敛财”的含义。《规定》所称“借机敛财”,是指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这里所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可能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务相冲突,包括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上述人员的礼品、礼金,从而形成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这里所说“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是指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婚事,接受单位内部本处(科)室同事集体赠送的不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礼金,不应按“借机敛财”定性处理。
      六、关于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实施后发生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关于单位为职工婚丧喜庆事宜送温暖的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职工婚丧喜庆事宜有送温暖、慰问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八、关于农村基层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规定》指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会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厉行勤俭节约,不得使用集体资金、集体公物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