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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身份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33号

 
    一、在南昌市区域内(不含所辖县)已办理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其在职在编合同制身份人 员从2013年5月开始可按规定办理参加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南昌市区域内(不含所辖县)尚未办理参加省直机关事 业单位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在职在编合同制身份人员可在 单位办理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参加省级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南昌市区域外(含南昌市所辖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含单位合同制身份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上述人员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原渠道解决,省财政不另行安排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