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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11人被追责!新余通报6起微腐败典型问题  

不作为,11人被追责!新余通报6起微腐败典型问题
来源:廉洁江西

      近期,新余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集中整治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挺纪在前,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现对其中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分宜县凤阳镇郭家村基本农田被违规占用问题。
      2015年10月,江西某公司与郭家村小组农户私自签订10年土地租赁合同,违规占用3.3亩基本农田修建厂房。谢智华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没有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监管责任。2016年12月26日,经凤阳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谢智华党内警告处分。

      2.分宜县分宜镇水北村、芦塘村经济林错划为国家公益林问题。
      2006年,分宜县林业局林政股未实地检查,直接以分宜镇林业工作站2004年形成的区划图资料向上级申报国家公益林,后分宜镇林业工作站与分宜镇水北村委、芦塘村委及相关村小组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与限伐协议书》及《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时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与林权权利人见面,也未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同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区划界定结果进行公示,造成景笙公司租赁分宜镇水北村、芦塘村的1346亩经济林错划为国家公益林。2016年12月22日,经中共分宜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令分宜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朱小毛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分宜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余国政进行诫勉谈话;2017年1月16日,经分宜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时任分宜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李绍平、时任分宜县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何小平、分宜镇林业站站长苏水根警告处分;2017年1月16日和2月15日,经中共分宜县纪委常委会和分宜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时任分宜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钟良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

      3.渝水区下村镇高升村水体污染问题。
      2016年,下村镇高升村一家庭养殖场将污水直接排进附近水库。罗小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没有履行好巡查、报告、制止等监管职责,导致水库水体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周边村庄村民饮水和灌溉安全。2016年9月,经下村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罗小明党内警告处分。

      4.渝水区南安乡朝阳村村民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
      2011年,在朝阳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村委会主任龚志星对危房补助资金标准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该村非五保户张某违规领取了五保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7年1月19日,经渝水区南安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批准,给予龚志星党内警告处分。

      5.高新区水西镇停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问题。
      2014年,停孜村均家村小组村民廖某、陶某等违法占用0.3亩耕地,陶金珠作为村委会主任,对本村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致使集体资源遭受损失。2017年1月19日,经高新区水西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陶金珠党内警告处分。

      6.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白田村村民违规建房问题。
      2015年,欧阳青在任钤阳办白田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协管白田村土地管理和村民建房工作期间,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白田村万某、邓某等5人违规占用本村2亩基本农田用于建房。2016年6月,经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纪委研究并报办事处党委批准,给予欧阳青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问题的发生,均因部分基层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尽职履责,不敢担当所致。处事不公、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被查处,作风不实、不履职尽责同样要被查处。当前,新余市正在开展“提升执行力,党员作表率”主题实践活动,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上述案例为戒,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在提升执行力上下功夫,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通报强调,全市集中整治工作已进入综合治理阶段。各县(区)和市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站所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排查和整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聚焦扶贫民生、集体“三资”管理、办证办事等领域,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基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